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劉芳妤、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訴字第46號 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崧 訴訟代理人 趙偉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1,000元及利息(原案號:110年度北簡更一 字第2號),嗣原告具狀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於民國110年10 月19日變更為請求被告給付501,000元。本件原告為訴之變更後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尚應補繳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臺北民事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