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彭仕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弘昇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6萬3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民 事 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