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張嵐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潘柏錚、郭艾淳(原名:郭依玲、郭明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15號原 告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訴訟代理人 林材勇律師 被 告 郭艾淳(原名郭依玲、郭明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函詢回覆被告郭艾淳(原名郭依玲、郭明甘)於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現保單價值準備金新台幣12萬8602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萬86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已經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納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