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張嵐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棠、陳盈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3號原 告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被 告 陳盈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陳盈臻(原名陳菊配)對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函詢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被告陳盈臻(原名陳菊配)於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解約金試算合計新臺幣(下同)61萬8460元(計算式:30萬8807元+30萬9653元=61萬846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萬84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5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