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2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潘彥勝、富督企業有限公司、張書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2496號 原 告 潘彥勝 被 告 富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鳳 訴訟代理人 許士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民國110年12月25日下午原告車牌號碼000-0000 號車(下稱系爭車輛)停在台視附近,被內湖松山拖吊場拖吊,下午4時30分牽車時發現系爭車輛車損還未繳費前就通 知業者並照片及影像事後交大提供照片(拖吊前)並無損傷,合理懷疑是被告拖吊業者拖吊時造成車損,然被告拒絕理賠並且要原告拿出證明是被告造成系爭車輛車損。爰此請求車損新臺幣2萬3835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3835元。二、被告則以:被告之拖吊示範照片所示,原告系爭車輛傷痕是由下而上,但是被告的工具不能往上,所以不是被告所致傷痕,被告照片可以證明在拖吊前系爭車輛就已經有這個傷痕。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事實有常態與變態之分,其主張常態事實者無庸負舉證責任,反之,主張變態事實者,則須就其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891 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既主張被告對其車子有侵權行為之事實,依前述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自應對其有利之事實即被告行為成立侵權行為等事實舉證責任。㈡然原告僅提出系爭車輛之USB及數幀照片為據,該USB經本院勘驗結果不能證明車損如何發生,有111年7月26日言詞筆錄在卷可按(本院卷第92頁)。加以,被告辯解原告系爭車輛傷痕是由下而上,但是被告的工具不能往上,所以不是被告所致傷痕,我們的照片可以證明在拖吊前就已經有這個傷痕等語,則原告系爭車輛所受之車損(假設語氣,本院並不贊 同,理由述之於㈢)究竟於何時發生、如何發生即陷於真偽不明之狀態。 ㈢原告稱其所受之損失,係「因為我賣掉少了二萬元,對方跟我講好99萬,後來因為那個車商對方說只能給97萬,我有檢附和車商的對話」云云,然該系爭車輛交易損失係原告與車商協商後之交易價格,僅係原告自行交易所具之損失,非屬系爭事故所導致原告客觀上之損失;加以,該車商決定價格之人,並不知其學、經歷、為何能擔任本件之鑑定人資格( 決定車損係若干),既未得被告之同意,被告對之亦有爭執 ,類推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2項規定「法院於選任鑑定人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其經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時,不在此限。」、第327條之規定「有調查證據權限之受命法官或受託法 官依鑑定調查證據者,準用前條之規定。但經受訴法院選任鑑定人者,不在此限。」之法理,前開系爭車輛交易價格及車商之對話等,應不可作為原告曾受有損失之證據。縱然本院認定系爭車損係被告所致(假設語氣,本院並不贊同,理 由述之於㈡),然依原告所提之證據,並未舉證其損害,且原告於本院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前均無提出該車經任何人修理之證據,原告逕自將系爭車輛以低於市價2萬元之 金額賣出,係其主觀之決定(賣出之原因究竟是心理上之因 素任意聽從買方之話術而為,或原告急於出售車輛因此價格偏低,或買受人出較低之價格收購…等等原因不一而足,尚非原告所述之單一原因),故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3835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論,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