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瑞興、陸倩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341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林奕宏 被 告 陸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叁仟伍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3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456元,及其中1,692元,自民國110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5,320元,自110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433 元,自110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其中3,525元,自110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3,780元,自110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1,798元 ,自110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其中3,560元,自110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3,057元,自110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2,017元, 自110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其中14,274元,自110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9頁),嗣於111年9 月16日本院審理時變更請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9,456元,及其中1,692元,自110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5,320元,自110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433元,自110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3,525元,自110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3,780元,自110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1,798元,自110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3,560元,自110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3,057元,自110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2,017元,自110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14,274元,自110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見本院卷第89頁)。核原告前揭變更,屬減縮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於法相符,應予准許。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前以分期付款之方式向訴外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媒體科技公司)、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得易購公司)、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香港雅虎公司)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嗣富邦媒體科技公司、東森得易購公司、香港雅虎公司將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讓與原告。詎被告自受領商品後未依約繳款,尚欠39,456元未清償,迭經原告聯絡,被告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給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爰起訴請求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9,456元,及其中1,692元 ,自110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其中5,320元,自110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433元,自110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3,525元,自110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3,780元,自110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1,798元,自110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3,560元,自110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3,057元,自110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2,017元,自110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14,274元,自110年10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申請表、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資料為憑(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55頁)。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附表: 編號 第三人即特約商 標的物 期 付 金 額 (新臺幣) 期數 分期總額 (新臺幣) 分期起訖 日 (民國) 實際繳付期 數 剩餘未繳金額 (新臺幣) 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ASH】5000點點數卡 423 12 5075 110年3月15日起至111年2月15日止 8 1692 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納包超值組【Apple蘋果】AirPods Pro搭配無線充電盒 532 12 6385 110年8月15日起至111年7月15日止 2 5320 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oogle】Chromecast 3 HDMI媒體串流撥放器2019 434 3 1299 110年9月15日起至110年11月15日止 2 433 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蘋果】AirPods 2代藍牙耳機2019款 705 6 4232 110年9月15日起至111年2月15日止 1 3525 5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雙輸出行動電源組【Apple蘋果】AirPods 2代搭配充電盒 756 6 4535 110年9月15日起至111年2月15日止 1 3780 6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nice】頂級60支100%天絲刺繡款四件式床包被套組雙人加大多款任選KD 599 3 1798 110年10月15日起至110年12月15日止 0 1798 7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輕巧摺疊支架組【Apple蘋果】AirPods 2代搭配充電盒 722 6 4274 110年11月15日起至111年4月15日止 1 3560 8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Apple AirPods Pro 搭配無線充電盒-網 1019 6 6111 110年7月15日起至110年12月15日止 3 3057 9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Apple AirPods Pro 搭配無線充電盒-網 2017 3 6050 110年8月15日起至110年10月15日止 2 2017 10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Apple iphone 12 128G 6.1吋智慧型手機 1586 18 28559 110年1月15日起至111年6月15日止 9 14274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馬正道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