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謝富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945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林鴻安 被 告 蔡炎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1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