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4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474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盧季壯 程盈傑 被 告 布洛卡斯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柏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馬正道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