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4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寶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957號 原 告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寶麟 訴訟代理人 鄭啟豪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我的美魔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