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5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凱樂網頁設計有限公司、陸正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5446號 抗 告 人 凱樂網頁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正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峻豪(原名陳治豪)間給付委任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