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構境共生有限公司、張凱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863號 原 告 構境共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雲 訴訟代理人 林竹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思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987元,應繳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又原告於民國111年2月11日調解時提出之書狀,請逕將該書狀繕本自行送達被告李思源(指定送達處所:台北市大安區區信義路2段12號6樓)。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