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灣獨家傳媒有限公司、張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3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獨家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投映像電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8,484元,應繳第 二審裁判費2,985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