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楊仁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393號原 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佳怡(原名陳秀銖)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萬80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原告僅繳納3281元,尚欠24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陳怡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