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2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新盛百貨行即蔡洸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237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王冠尊 被 告 新盛百貨行即蔡洸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止之利息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伍元,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之違約金新臺幣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三八五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六七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 ㈠緣被告新盛百貨行即蔡洸治因行號營運週轉所需,故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借款約據帳號:000000000000),借款期限自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止,共計五年,撥貸及償還辦法為訂約後一次撥貸,寬限期一年,寬限期間利息按月計收,寬限期滿以一個月為一期,本金分四十八期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收。 ㈡詎被告於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即未依約還本繳息,嗣原告於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赴營業場所勘查,已無營業,訪查現場人員,表示已由他人承租,被告尚欠本金四十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四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影本一件、帳務資料影本一件、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影本一件、原告臺北分行貸款逾期通知書影本一件、中華民國郵政限時掛號回郵資料影本一件、郵件查詢明細影本二件、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影本一件、被告身分證件及健保卡影本各一件、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結果影本一件、被告營業場所照片影本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原記載被告為「新盛百貨行即蔡洸治」、「蔡洸治」,並記載「連帶」給付,然依原告所提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顯示「新盛百貨行」為「蔡洸治」所獨資經營,故於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被告為「新盛百貨行即蔡洸治」,並刪除聲明中「蔡洸治」、「連帶」部分,核屬更正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參酌前揭規定,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影本一件、帳務資料影本一件、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影本一件、原告臺北分行貸款逾期通知書影本一件、中華民國郵政限時掛號回郵資料影本一件、郵件查詢明細影本二件、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影本一件、被告身分證件及健保卡影本各一件、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結果影本一件、被告營業場所照片影本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經核對相關證物原本無訛,被告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四十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四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百二十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4,520元 合 計 4,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