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排水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高群開發有限公司、鄭玉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174號 原 告 高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蓮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金盛等間請求確認排水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關於被告周金盛部分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明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起訴請求被告周金盛等確認排水權存在,惟被告周金盛業於111年6月6日死亡,有其個人除 戶謄本可稽,則被告周金盛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死亡,自無當事人能力,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補正之可能,是原告就被告周金盛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