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佑致餐飲有限公司、沈佑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23號 原 告 佑致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佑威 上列原告因與劉啟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2月15 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