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欠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皇冠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俊德、陳連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3406號 原 告 皇冠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陳新鈞 被 告 陳連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4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如附件品名欄所示之物品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第2項得假執行。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75,400元、7,2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