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6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鄭瑛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663號 原 告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瑛彬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瑜 黃柏嵎 被 告 陳信宇 訴訟代理人 張佩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 段、第21條規定,侵權行為地法院與被告住所地法院俱有管轄權。而查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同區,所涉侵權行為地則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均非屬本院管轄。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