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7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謝新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柏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7417號 原 告 謝新翊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兩造所訂立之遊戲橘子會員服務同意書約定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其因此所生之爭議,均同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會員服務同意書約定條款在卷可稽,原告依前開同意書所為之請求,自應依雙方合意而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違反上述約定向本院起訴,顯有誤會,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