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成榮國際有限公司、游禾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994號 原 告 成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禾羽 訴訟代理人 李明興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達展覽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捷達展覽事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零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