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2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鍾克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6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上列上訴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蘇貴仁間返還金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