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29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健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夢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982號 原 告 健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夢凝 訴訟代理人 林志逸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營鐘(原名張營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應繳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