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3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098號 原 告 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詩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德齡即聯合當舖間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21日寄存於樹林派出所、草漯派出所,於111年1月31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查詢足憑,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