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3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翔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古重孝、張伯榕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3915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郭佩青 被 告 翔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重孝 被 告 張伯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4月26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81,8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5,2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81,87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翔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2月8日邀同 被告張伯榕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0)使用,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連帶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