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4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村上英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710號 原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英之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韓尚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3813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