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5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紡織大樓管理委員會、蔡永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163號 原 告 紡織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永興 訴訟代理人 陳冠彰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658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