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5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欠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皇冠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俊德、黃冠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5608號 原 告 皇冠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陳新鈞 被 告 黃冠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返還如原證二「被告租借設備物件清單」之設備予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零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仟貳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