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6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郭仲恩即立暘科技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6576號 原 告 郭仲恩即立暘科技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笙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笙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宏笙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笙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