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6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林淡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6794號 原 告 林淡宜 訴訟代理人 吳靖仁 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訊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林家銘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萬2000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