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8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購屋溢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黃玟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8200號 原 告 黃玟翔 訴訟代理人 黃室苗 周淑華 被 告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 訴訟代理人 李孟苓 謝佳伶 蔡宸濬 鄭敦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購屋溢價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提出民事補正狀㈡為訴之追加,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547,780元(計算式:147,780+1,400,000=1,547,78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1,550元外,尚應補繳14,79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