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8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顏志堅、黃家宏(原名:黃正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8330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堅 訴訟代理人 黃子嫣 被 告 黃家宏(原名:黃正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顏志堅為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