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陳志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112號 原 告 陳志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