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清潔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未來之都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陳美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41號 原 告 未來之都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美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森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清潔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