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吳雅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478號 原 告 吳雅琪 訴訟代理人 高岱暘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