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袁蕙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584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達租賃有限公司、王珮諭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可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15,830元、9,360元,應分別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部分)、1,000元(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