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凱樂網頁設計有限公司、陸正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011號 原 告 凱樂網頁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正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懷博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