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凱樂網頁設計有限公司、陸正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212號 原 告 凱樂網頁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正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治豪(更名陳峻豪)間請求給付委任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0,3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