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李樂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441號 原 告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李樂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農益豐有限公司、許瑋麟及鄭傳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萬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