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毅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722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黃碧文 洪晨翊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訊科技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75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