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曾宜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760號 原 告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宜欣 訴訟代理人 郭心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旻振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6,601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