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1 日
- 當事人陳亭妏(原名:陳世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364號 原 告 陳亭妏(原名:陳世芬) 陳東宏 張綺芳 張皓閔 柯莉雯 周貞惠 周芳惠 周純惠 周幸惠 盧郁璇 洪明賢 陳赫誠 謝長廷 姜博瑄 秦語均(原名:秦逸琪) 莫淑萍 廖甄妮 洪巧齡 許儀誠 張自立 蔣承毅 陳永浩 吳惠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徵收裁判費,本件各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如數 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林錫欽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 陳亭妏 4,164元 1,000元 2 陳東宏 4,164元 1,000元 3 張綺芳 4,164元 1,000元 4 張皓閔 6,659元 1,000元 5 柯莉雯 6,659元 1,000元 6 周貞惠 周芳惠 5,578元 1,000元 7 周貞惠 周芳惠 5,578元 8 周貞惠 周芳惠 周純惠 周幸惠 5,578元 9 盧郁璇 5,578元 1,000元 10 洪明賢 5,578元 1,000元 11 洪明賢 13,923元 12 陳赫誠 5,578元 1,000元 13 謝長廷 10,676元 1,000元 14 姜博瑄 5,578元 1,000元 15 秦語均 5,578元 1,000元 16 莫淑萍 5,577元 1,000元 17 廖甄妮 5,576元 1,000元 18 洪巧齡 7,119元 1,000元 19 許儀誠 5,578元 1,000元 20 張自立 4,941元 1,000元 21 蔣承毅 5,310元 1,000元 22 陳永浩 12,779元 1,000元 23 吳惠燕 13,266元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