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洪佳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421號 原 告 洪佳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來西亞商馬亞洲航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