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呂奇龍、劉鼎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496號 原 告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代 理 人 劉鼎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葉長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