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伏谷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643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蕭睦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鮮吃飽文創有限公司、被告蔡長宏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