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蔡凱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812號 原 告 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凱文 訴訟代理人 黃偉誠 蔡巧若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茂宬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81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