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陳清福、王庚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庚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伶真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99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