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王萍、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楊棋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53號 原 告 王萍 訴訟代理人 呂秋��律師 複代理人 林哲辰律師 被 告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棋材 訴訟代理人 黃仕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第一金人壽安新100終身保險保險條款第49條約定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要保人鄭芯耘之住所地於新北市中和區等情,有被告提出之要保書及保險條款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1、68頁),依前開法條,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