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謝富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187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曾進財 林鴻安 被 告 張智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7日下午3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