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渼珞有限公司、盧麗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2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渼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麗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傳凱間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45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