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撥付簽帳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桂先農、黃譯賢即大墩通訊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48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桂先農 訴訟代理人 吳佳玲 被 告 黃譯賢即大墩通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撥付簽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第二行關於「五月」之記載,應更正為「六月」。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四項第二行關於「5月」之記載,應更 正為「6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林玗倩